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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思考】男子去世前把百万房产留给保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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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5 16: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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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多岁的董先生去年因病去世,去世前,他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送给了保姆。女儿知道后自然是强烈反对,多次驱赶保姆。后来保姆把董先生的女儿以及他年逾八旬的老母亲起诉到了嘉兴市南湖区法院,想要拿到房子。

       近日,这起遗赠纠纷案件终于有了结果——保姆补偿董先生女儿15万元,补偿董先生母亲10万元,房子归保姆。

女儿8年不与父亲来往
父亲将房产赠与保姆

董先生很多年前老家拆迁分了三套房,他、老伴还有女儿各一套。因为家庭矛盾,董先生和老伴离婚,父女为此产生隔阂,女儿一气之下和他将近八年没有来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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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生活之后,由于董先生身体不是很好,就找了个保姆。

一方面,这位保姆多年来一直尽心尽力地照顾董先生,这也让董先生十分感激;另一方面,女儿居然8年不跟他来往,这也让他寒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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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没有什么其他的财产,最值钱就属这套100多平方米价值约100万元的房子了,因为保姆的细心照顾,让董先生得到了很大的宽慰,所以他决定把这套房子赠与这位保姆,还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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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先生的女儿得知这个消息后十分不满,多次吵闹不同意父亲把房屋留给外人,于是董先生还通过电视台、书写书面遗嘱等多种方式,多次明确表示将房屋赠与保姆并解释作出该决定的原因。

2019年董先生去世后,他的女儿多次阻挠甚至驱赶保姆,保姆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并主张待房产可过户之日起一个月内由董先生的女儿和母亲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女儿请求驳回保姆诉请

董先生的女儿说,自己并没有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在得知父亲生病后即履行照料义务,并为此负担了部分医疗费、日常开销、身后丧葬费等。而对于保姆所持的《遗赠扶养协议》,她怀疑父亲当时的意识是否清楚。另外,她还提出,除了自己以外,这套房产还涉及另一继承人——董先生87岁的老母亲。如果房屋赠与保姆,保姆应保障其祖母的赡养,故请求法院驳回保姆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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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先生基于女儿与其多年不来往,其系由保姆多年照顾等因素,与保姆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并通过电视台、书写书面遗嘱等多种方式,多次明确表示将房屋赠与保姆并解释作出该决定的原因,证据已可形成完整证据链,体现董先生内心真实意思表示,董先生女儿认为董先生意思表示不真实故而无效的抗辩意见与事实相悖。

房屋系董先生单独所有,其对房屋享有单独处分的权利,董先生与保姆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综合考虑在董先生病情后期,董先生的女儿参与照料、陪同看病及身后处理丧葬等事宜,有据可查的相关花费在10余万元,酌情确定保姆补偿董先生的女儿15万元;为保障董先生的母亲养老,由保姆补偿董先生的母亲10万元;房产归保姆所有。在尊重董先生遗愿、倡导尊老敬老传统美德的同时,兼顾到各方当事人利益,遂作出判决。

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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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本案中,董先生对其所有的房屋享有单独处分的权利。董先生与保姆一起生活多年,董先生生病患癌后也均由保姆照料,保姆尽到了协议约定的义务,故依据协议确认房屋归保姆所有符合协议双方真实意思,尊重了老人遗愿。

综合考虑到董先生癌症晚期,其女儿与董先生恢复往来,参与了其父亲就医治疗照料以及董先生母亲的赡养问题,酌情要求保姆作出补偿,兼顾了各方当事人利益。  

面对日益凸显的养老保障问题,民法典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虽然与现行继承法对遗赠扶养人范围的修改只有几个字,但有扶养需求的老年人在这种改变下,有了更大的选择空间,更有利于充分保障他们的晚年生活。

人活着不容易,人老了更不容易
时光不会倒流,每个人终将老去
人到老了,都希望老有所依
每个老人,都是未来的一面镜子
善待老人,就是善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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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来源:南湖法院 、浙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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