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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笔记|注意了,比特币不是货币,但是受法律保护的虚拟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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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8 16:12: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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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答疑解惑的  浙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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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该院首起涉比特币网络财产权侵权责任纠纷案
原告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

为什么说是证据不足?
比特币是货币吗?
比特币受法律保护吗?

出现类似纠纷需要什么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后方将有详细解析
      先来看此前报道:原告在淘宝上买了比特币交易平台的充值码,但后来央行政策封锁
导致他无法取现,于是他把淘宝平台和比特币交易公司都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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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个重点必须提一下

比特币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
但比特币是受法律保护的虚拟财产
比特币具有财产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财产地位。《民法总则》中已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我国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环境中生成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之属性尚无明确规范。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文件否定“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并未对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亦提到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从财产的构成要件看——
首先,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经济性或价值性,比特币通过“矿工”“挖矿”生成的过程及劳动产品的获得,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转让、交易、产生收益、对应持有者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其次,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稀缺性,其总量恒定为2100万个,供应受到限制,作为资源其获得具有一定难度,无法随意取得;
最后,比特币具备财产的排他性和可支配性,作为财产具有明确的边界、内容并可以被转让、分离,其持有者可以对比特币进行占有、使用并获得收益。

综上,比特币等“代币”或“虚拟货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虽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对其作为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及对应产生的财产权益应予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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