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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萍说】第二十七期:离婚时,事故赔偿费、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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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8 15:4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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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县妇联结合自身实际,联合县普法办、县司法局开设【法案萍说】栏目,这是一档旨在提供妇女儿童法律信息服务的栏目,聘请长兴县兴长律师事务所葛萍律师担任顾问,以生动的案例,通俗的讲解和专业的法理剖析给予广大妇女儿童群体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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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某与王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现年19岁,大学在读,陈某系某事业单位员工,王某在物业公司上班,王某于2018年1月发生交通事故致残,获赔事故赔偿约20万元。2018年陈某以性格不和为由提出离婚。王某同意离婚,但提出应对现在共同居住的房屋予以分割,同时对陈某的公积金要求分割。陈某同意分割房产,但认为公积金是在退休之后才能提取,不同意分配,同时王某的事故赔偿款在夫妻存续期间获得,也应分割。双方为此争执不下,王某前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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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剖析
      1、在实际生活中存在很多类似的现象,也存在很多错误的说法。首先,事故赔偿款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收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根据此规定,明确因交通事故、工伤等原因获得的补助费应属于获得者的个人财产。因此本案王某的事故赔偿款约20万元属于王某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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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婚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根据此规定,即便公积金在离婚时尚不能提取,但属于应当取得的财产,因此可以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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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通过律师的解释,最终陈某和王某协商一致,陈某的公积金账户已达到50万元,由陈某支付25万元给王某,而王某的事故赔偿款归王某个人所有,双方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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