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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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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6 15:4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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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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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李克强总理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强调。

当天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明确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要求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总理说,农民工为国家建设发展作出了重大而独特贡献,必须保证他们的辛劳获得及时足额的报酬。要在前期专项整治基础上,用法治手段推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农民工在全社会处于弱势群体地位,打工收入是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李克强说,“不仅要给他们提供进城打工的机会,同时要切实保障他们应有的所得。”

会议通过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规定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对拒不支付拖欠工资的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必须坚决予以制止。”总理说。他要求,各地要把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治理重点,明确责任限期清欠,对问题突出的要公开曝光,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严肃追责并予以惩戒。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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