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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开始
参加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
涨工资了!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20]6号):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从每人每月81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873元,于2020年5月开始执行。
根据长政办发〔2011〕95号文件,长兴县参加23000元档次的被征地农村居民的待遇按照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即从2020年5月开始,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由原来的810元/月调整为873元/月,5月待遇差额将在6月补发。其他参加被征地补助和被征地保障其他档次的人员待遇不作调整。
根据长政办发〔2011〕95号,参加23000元被征地保障档次的被征地农民待遇从2011年开始,由我局进行了8次同步调整,从2011年4月360元/月调整至2020年5月的873元/月。
另外,根据长政办发〔2015〕184号:参加被征地补助和被征地保障其他档次的人员可以通过补足的办法提高缴费标准至23000元,已享受待遇的,从补足的次月起享受相应待遇。也可以根据《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4〕154号)文件规定衔接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进行“已参保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缴”。
被征地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进行缴费档次的调整,或进行一次性补缴。
档次变更举个例子:被征地农民***原来缴纳3000元,目前领取140元/月,5月到村申请变更档次为23000元,补缴20000元,6月开始领取873元/月,待遇增加733元/月。
附表:
1、长兴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制度政策的汇总表
2、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表
来源:长兴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