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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告!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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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8 17:3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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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移动源污染管控,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现我县空气质量稳定达标,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划定我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用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雪犁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其他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

        本通告中所规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
微信图片_20200618172707.jpg

        三、禁用区范围

        划定的禁用区范围是以“长城路——县前东街——长州路——长吕路——三里桥港沿岸——黄土桥港沿岸——长兴港沿岸——画溪大道——长水路——学院路——合溪新港沿岸——长城路”所围合构成的封闭区域(区域面积约为21平方公里)。

        以上区域包含边界道路。

        四、禁用区管理

        (一)自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用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在用但无法达到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加装、维修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其尾气排放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后方可在禁用区内作业。在禁用区内开展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完成申报登记,并按要求悬挂环保登记号码牌、随车携带信息采集卡。

        (二)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依法予以处罚,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予以配合。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建立工程机械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管理制度。

        (三)自通告实施之日起,加强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测。

        (四)执行应急抢险等任务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禁用区范围限制。

        五、职责划分

        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牵头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引导推广使用清洁型非道路移动机械,将非道机械排放情况纳入日常管理。

        本通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长兴城区图

长兴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长兴城区图
微信图片_20200618172537.png

关于《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政策背景

        当前,非道路移动机械领域仍是环保管理的薄弱环节。非道路移动机械普遍使用柴油发动机,其排放的颗粒物和氮氧化物,已成为移动源排放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根据生态环境部《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2019)》,全国非道路移动源共排放二氧化硫59.5万吨,碳氢化合物76.2万吨,氮氧化物562.1万吨,颗粒物44.5万吨;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与机动车相当,已成为移动源排放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由于目前无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除极少部分轮式机械外,大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无牌照,不需登记、年检、强制报废等。再加上机械老旧、维修保养不善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油品等原因,导致很多工地的机械在作业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行为时有发生。

        为有效控制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更好地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印发的《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在征求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园区)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特制定《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对推动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结构调整进行部署。

        (二)目的意义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全面助力柴油货车攻坚战,加强我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3.《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

        4.《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9〕26号)

        5.《湖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湖治气办〔2019〕36号)

二、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文件于4月1日至4月7日,在长兴县人民政府网上主动公开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未收到意见。

        一、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禁用区域

        划定的“禁用区”范围是以“长城路—县前东街—长州路—长吕路—三里桥港沿岸—黄土桥港沿岸—长兴港沿岸—画溪大道—长水路—学院路—合溪新港沿岸—长城路”所围合构成的封闭区域(区域面积约为21平方公里)。

        (二)管理对象

        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用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雪犁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其他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其他规定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来源:长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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