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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电梯内骚扰男同事,空少告对方侵犯名誉权,一审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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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9 10:3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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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某航空少被指电梯内骚扰男同事”涉网络名誉权侵权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

男子被猥亵

是否确有其事?

↓↓


2019年9月,同在某航空公司工作的原告柴某、被告于某因工作关系相识。同年10月,于某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及相关微信群发布消息,称2019年10月11日凌晨,柴某在其小区电梯及住处对他“做了见不得人的事”,要求柴某道歉,随后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柴某猥亵。

2019年10月19日,于某向深圳卫视《第一现场》栏目报料,称电梯内被同事骚扰。事发后,“某航空少被指电梯内骚扰男同事”事件迅速引发舆论关注,微博阅读量累计达4.4亿人次。

微信图片_20200619102523.jpg


2020年初,柴某认为于某发表的言论涉及不实陈述,极大降低了柴某的社会评价,给柴某的名誉和人格尊严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遂向南山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


2020年5月中旬,此案公开开庭审理。


微信图片_20200619102516.png



近日,南山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认定于某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的发言及电视节目中的相关言论构成对柴某名誉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该案判决书已向原、被告双方送达。


“孤男寡男”

没有任何旁证

案件该如何准确认定?

↓↓


01
适用当事人具结制度,虚假陈述需担责


案件受理后,合议庭成员经过认真阅卷发现,本案的很多关键事实均是在只有原、被告双方在场、没有任何旁证的情形下发生。如何查明此类事实,关系到案件的准确认定。


经过综合分析现有证据及案情,合议庭决定在庭审中适用当事人具结制度,由当事人当庭宣读《保证书》,并由法庭告知虚假陈述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引导当事人如实陈述。此举为本案案件事实的查明提供有力保证。



微信图片_20200619102737.jpg


2
适时抓住矛盾点,连续询问效果佳


庭审中,原告柴某、被告于某在宣读完《保证书》后,均明显对自己的陈述更加慎重,对待法庭的提问也更加谨慎。


最终,合议庭适时抓住一方当事人的矛盾陈述连续询问,对其起到较好的心理震慑作用,使得本案事实查明工作顺利推进。




来源:南山法院、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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