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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在朋友圈道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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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9 15:51: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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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很多人会在微信朋友圈晒幸福、诉烦恼。但是如果有人在朋友圈对你破口大骂,你会怎么做?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法庭依法宣判了这样一起侵害名誉权纠纷。

因为业务发展需要,小张将公司的汽车精洗美容业务承包给小李,后双方在合作中出现了矛盾。

2019年6月16日至17日,为了泄愤,小李相继在自己朋友圈发布了对小张涉及侮辱性、诽谤性语言,其中一条还贴出了小张的照片,上书“这家伙被我搞到派出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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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小李发布的朋友圈对微信号内所有好友公开,发布该朋友圈时好友人数有700人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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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发现后认为小李的行为有损其名誉和人格尊严,遂于2020年1月13日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删除发布的侵犯名誉信息,在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近日,瓯海法院经审理,判决小李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公开发布微信朋友圈向小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发布的道歉内容至少保留十日。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言论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言论也要注意谨言慎行,切勿因一时气愤,发表不当甚至侵害他人权益的言论。



来源:温州中院、瓯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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