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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狗绳绊倒,摔地后身亡!牵狗女子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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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9 09: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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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7日,广东佛山。顺德区一名老人被奔跑的狗所挂绳子绊倒,腾空面朝下摔地。杏坛镇官方人士告诉记者,老人经送医抢救无效去世,据参与救护老人的医生称,事发时听见一声巨响,跑过去看见老人已经摔倒流了很多血,“我马上给她把脉,发现她的呼吸很微弱。”

        视频显示,2020年8月17日17时18分许,一位老太太在一条路口站着,一直拖着长长狗绳的大狗追着前面一只小狗,小狗向右转入老太太站着的这条马路,大狗也朝这边奔跑过来。当大狗经过老太太身边时,刚好狗绳缠到老人脚上,极速奔跑的狗,将老人双脚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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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的头狠狠地砸在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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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同村亲友称监控中女孩拉着狗出来,大狗追逐小狗时,女孩拉不住松手了,随后老人被狗绳撂倒。亲友称,牵狗女孩只有十来岁,不是狗主人,见狗可爱才把它牵出来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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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招呼“肇事狗”转身离开

        18日晚,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政府就狗只挣脱约束绳绊倒八旬老人一事进行情况通报。记者了解到,这一事件初步被判断为意外事件。

        以下为通报原文:

        8月17日17时21分,110接到报警:顺德区杏坛镇罗水市场附近一老人受伤倒地。接报后,民警及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处置。经调查,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径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目前,该事件的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下阶段,杏坛镇相关部门及各村(居)将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并强化宣传教育。


民法典解读
狗主承担什么责任

        民法典草案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哪怕被侵权人有过错,饲养人或管理人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以减轻责任。这意味着市民在饲养宠物时未采取安全措施,如未按照当地规定栓狗绳等,造成他人损害的,必定有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解读

        湖南高级法院民一庭法官陈盎然:

        近年来城市宠物饲养增多、且宠物伤人扰民现象频频出现,对此,多个城市均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对于饲养宠物的行为予以规范。如长沙市2019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作出了“在严格管理区内携犬出户时,必须犬绳牵领,并为犬只佩戴嘴套”等规定。此外还明确,“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进行检测,不得隐匿、转移。”

        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此前的规定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对于饲养动物侵权除了做出基本规定,同时强调,损害是受害人过错造成的,则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而此次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此外,民法典草案还针对饲养人的管理义务,进行了特别规定。目的就是对于宠物伤人的行为,强化宠物饲养人的管理责任。即只要饲养人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被侵权人有故意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也只能减轻责任,并不能免除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审判实践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后,通常推定饲养人有过错。饲养人想减轻责任的,还得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



来源:澎湃新闻、梨视频、广州日报、新浪新闻、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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