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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不顺,业务经理设套欲“裸奔”
58岁的葛某自1994年起担任某公司业务经理,负责黄金原料的购买及销售。1998年9月,由于工作和感情都不顺利,他就想到了“裸奔” —— 房子工作都不要了,捞一笔钱就走。
于是,葛某趁有客户要买黄金,向公司领导提出可以低买高卖赚取差价。领导同意这笔生意后,客户将钱款通过汇票打到葛某单位的账上。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汇款551万元用于购买黄金。随后,葛某拿着单位的手续材料到银行金库提了22块半黄金,大约69.98公斤。
私售未果,公园湖底藏金大逃亡
在拿到黄金后,葛某准备跟客户进行现金交易。但客户要求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介绍信、黄金批发和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还要去葛某单位办理手续。葛某当时一听就懵了,因为什么也没准备,钱是拿不到了,但金子还在自己手上。如果联系公司,那就竹篮打水一场空了。
随后,葛某打车去了天津。在天津水上公园,租了船,趁着四周没人,将箱子扔到湖里。
葛某曾给其爱人打电话,说自己跟一笔钱有关系,数额较大,有点风险,让她和孩子搬走。沉金之后,葛某乘车从天津到了淮阴,后又辗转南京、福建、云南、贵州等地方,逃亡21年。
1998年11月19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干警在天津市水上公园千佛岛湖中将涉案的黄金起获。
据葛某回忆,他曾于2001年8月去过一次水上公园,凭着记忆寻找黄金,但什么也没找到,知道肯定是被公安机关捞走了。
侵吞公物,贪污犯罪被抓获刑11年
2019年9月23日,葛某被抓。
据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9月22日,被告人葛某利用其担任原某公司业务部经理,主管黄金首饰批发零售业务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花费551.465068万元购买的69.98283公斤黄金予以侵吞,并将上述黄金沉入天津市水上公园千佛岛湖中隐匿,后潜逃。现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
葛某的辩护人认为,葛某属于初犯,案发后公安机关及时起获全部涉案黄金,没有给被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葛某身为国有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判处葛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60万元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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