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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十二年六个月!长兴法院宣判一起“车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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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6 22:27: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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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0日,长兴人小刘以自己名下的一辆现代越野车作为抵押,向车贷公司借款3万元。但车贷公司以扣除预付利息为由,实际只给了小刘2.3万元。十几天以后,小刘就突然被车贷公司单方认定为违约。随后,车贷公司前往小刘所在的小区,将车辆拖走藏匿。车子拖走以后,车贷公司就开始实施催债,他们到小刘父母家中大声喊叫施压,以扣押车辆为要挟,对其父母进行敲诈勒索。最后,小刘的父母被迫支付了违约金、拖车费1万元,并在2017年7月还清本金3万元。此外,在借款期间,小刘还支付了利息1.6万元。


短短3个多月时间,一次车辆抵押贷款,小刘实际拿到手2.3万元,但最终支付给车贷公司却高达5.6万元。更有人因陷入这样的车贷套路,车贷“雪球”越滚越大,最终面临巨额债务,家破人散。


车贷公司是怎样套路被害人的?

他们以汽车抵押借款为名,吸引他人来
借款。一旦有人“上钩”,签订车辆抵押借款合同后,以手续费、家访费、GPS安装费、保证金、首期利息等名目,随意克扣客户借款金额,并单方认定客户违约,再利用备用钥匙将客户车辆拖走藏匿。随后,以不支付高额违约金、拖车费就不归还车辆为要挟,对借款人进行敲诈勒索,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这就是以被告人凌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车贷公司为平台,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为非作恶、残害百姓所用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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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长兴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凌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以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处被告凌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余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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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

2016年6月以来,被告人凌某成立升华车贷公司,纠集多人,逐渐形成以其为首,以被告人王某、刘某、孙某、邹某、李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汽车抵押借款为名,以索要高额违约金、拖车费为目的,与被害人签订车辆抵押借款合同,编造手续费、家访费、GPS安装费、保证金、首期利息等名目,随意克扣客户借款金额,并单方认定客户违约,利用备用钥匙将客户车辆拖走藏匿,并以不支付高额违约金、拖车费就不归还车辆为要挟,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共计18起,涉案金额74万余元。


法院认为

该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办理车辆抵押借贷活动中,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多次实施“套路贷”犯罪,采用威胁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给老百姓造成了心理阴影,严重破坏长兴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备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凌某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当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余被告人应按照其参与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予以处罚。故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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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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