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快捷登录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10143|回复: 1

【快迅】今天上午,百度李彦宏演讲时遭泼水……

[复制链接]

185

主题

53

回帖

1198

积分

金牌会员

积分
1198
发表于 2019-7-3 12:50: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成为长兴网会员,结交更多长兴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李彦宏被泼水原因和泼水者身份?
他为什么被浇水?

s_9133786da23e49dc9d7c50c3bdfd9d8d.png

      今天在百度AI开发者大会上出现惊人一幕,百度董事长李彦宏在大会上演讲时竟然被一名男子泼水,男子将水直接从李彦宏头上浇下来,或许是见惯大场面,李彦宏全程非常镇定,事情发生后继续演讲,赢得现场的人热烈鼓掌。

2019070312165949.jpg
                                 李彦宏

        李彦宏淡定继续演讲:在AI前进的道路上会有各种各样的事情发生,但前进的决心不会改变,AI会改变每一个人的生活。随后,泼水者被安保控制。从现在曝光的视频来看,泼水男子戴着工作证,而且他全程非常震惊,至于他为什么泼水李彦宏,目前百度方面还没公布原因。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男子与张全蛋有些相似,不少网友说是张全蛋泼水李彦宏,但张全蛋方面辟谣此消息,称这是污蔑。

↓很快,一名叫@直男上树 的网友(程某某)的微博被网友扒出。该网友在微博晒出的截图显示,其从山西运城乘高铁出发去北京参加百度AI开发者大会,临走前还发了条微博:“老婆送我到公交站,他不知道我要干啥。”

62ec2493ly1g4miq5lio0j20ig0mu79n.jpg 62ec2493ly1g4miq5p2nhj20j60y3acf.jpg

      今天上午9:39分,该网友其在微博调侃小度:“如果我浇你老板李彦宏一脑袋水,会有什么后果?”

紧接着,就有了李彦宏被浇头的一幕。

不过,让所有人意外的是,这一泼却让李彦宏再度圈粉。有网友调侃,事发之后李彦宏的第一反应是“what's your problem?”而非“what's the fxxk!”,表现出了极度的涵养,相当“绅士”。

Screenshot_20190703_123256.jpg

        更有网友造词“宏颜获水”,并给出释义:李彦宏演讲中途脸部收货@直男上树 送上的矿泉水一份。
发表于 2019-7-3 15:49: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长兴网温馨提示:不管发生什么,都要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长兴海燕广告有限公司 ( 浙ICP备05002028号-1 ) 浙公网安备 33052202000101号

GMT+8, 2024-11-28 11:59 , Processed in 0.141601 second(s), 3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