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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异地交叉管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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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3 14:2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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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试行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批复》(浙高法[2019]123号)、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行政诉讼案件异地交叉管辖完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规定》(湖中法办[2019]16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

      被告所在地为德清县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我院异地交叉管辖,原告也可选择由德清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为长兴县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南浔区人民法院异地交叉管辖,原告也可选择由我院管辖。管辖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所有涉及环境行政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和涉及林业、水利、矿产、农业以及部分土地资源行政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所有涉及环境行政管理的非诉执行审查案件由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特此公告。



       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

微信截图_20191126102444.png
来源:长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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