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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迪”狂叫,邻居摔伤!法院判决:赔偿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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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3 15: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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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长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接触式”宠物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不同于普通的犬类侵权纠纷中存在撕咬、抓挠、扑身等情形,这次“闯祸”的,是宠物狗的吠叫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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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居住在同一个老小区。某天,原告杨女士在小区里走路时,遇到了正在小区内遛狗的被告王女士,当时王女士身边跟着两只宠物狗,一只金毛一只泰迪,但均未牵狗绳。

突然,王女士的泰迪犬叫了几声,吓得正站在路边台阶上的杨女士一个踉跄,摔倒在身后的草坪上,王女士赶紧将人扶起。杨女士立即报警,民警到场后,双方同意自行协商。随即王女士陪同杨女士及家属到医院检查治疗。

经医院诊断,杨女士是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期间,王女士垫付了医疗费用2.8万余元。但出院后,就伤残赔偿费用一事,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杨女士于是向长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女士及其丈夫两被告共同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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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


原告:

当时我好端端在小区里,突然有只狗在路上乱叫,吓了我一跳。期间被告饲养的两只狗还前后追赶我,致使我被绊倒摔伤。原告遛狗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应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

我的两只狗并没有追赶与扑咬的情况,也并未与被告发生直接的身体接触。当时我和被告小区里碰到闲聊了几句,可能因为狗突然叫了几声,被告受到惊吓后往后退的过程中,因为其正处于马路与草坪交接处,有高低落差而不慎摔倒。狗都没有碰到原告,原告摔倒主要是其自身的原因导致,因此,原告对自己的受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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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双方各执一词,就事件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及担责比例存在较大争议。

虽然原告杨女士在庭审中多次强调自己被狗绊倒导致受伤,但在起诉时却未对这一直接原因进行表述,其前后陈述不一致,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被告王女士的申请,承办法官对案外人小区住户沈某做调查笔录,并依职权调取了公安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调查结果显示,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杨女士是被狗绊倒致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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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法院在充分听取了双方质证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有效证据的“三性”特征,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认证,并结合到庭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案外人的调查笔录、公安出警情况等,查明相关事实,并据此作出如下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次事故损失的80%的责任,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扣除被告已垫付的医药费及鉴定费,两被告尚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万余元。


来源:长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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