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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自己的手机号竟出现在了网络热播剧中,你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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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8 20:51: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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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的手机号竟出现在了网络热播剧中,惊不惊喜、意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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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就碰到了这件神奇的事,导致其频繁遭受陌生电话及微信好友验证通知的侵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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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黄某以该剧的两家制作方公司侵害其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涉案手机号码被涉案网剧不当披露,造成了黄某私人生活安宁被侵扰,超出了合理容忍的限度,对此制作方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对黄某隐私权的侵害。

黄某诉称,2019年11月5日开始,其不断收到骚扰电话和微信好友验证通知,严重扰乱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状态。经过询问得知,该网剧的相关制作方未对涉案网剧中出现的手机号做画面处理,导致黄某实名认证的手机号出现在涉案网剧的第八集中。黄某认为该网剧制作方泄露了其实名认证的手机号,以侵害其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网剧的两家制作方公司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以及其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和误工费1000元。


对此,其中的一家制作方公司辩称,涉案手机号码系在拍摄期间由剧组授权工作人员购买,并由剧组合法使用,其无侵权事实,更无侵权故意,主观上无过错。2019年11月8日,在发现该剧第八集中出现了手机号码后,公司立即对相关画面进行了模糊处理,并于2019年11月10日将处理后的视频资料传予视频平台方,在当日完成替换。同时,该公司认为,黄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网剧中出现手机号码与其隐私被侵害有关,更不能证明该行为扰乱其正常生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请求法院驳回黄某诉讼请求。另一家被告公司则表示,其非涉案网剧的承制方,仅是该剧的出品方,未参与制作过程,对视频内容没有审查、监督义务。

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涉案手机号码被涉案网剧不当披露,造成了黄某私人生活安宁被侵扰,超出了合理容忍的限度,对此被告方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对黄某隐私权的侵害,一审判令作为被告的两家公司赔偿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和律师费1000元。

私人生活安宁属于隐私权
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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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该案,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通常认为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另一方面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制度保护,符合目前司法惯例,而且在立法上也得到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的肯定。私人生活安宁是指自然人维持安稳宁静的生活状态、排斥他人不当侵扰的权利,维持安稳宁静的生活状态既包括不受他人通过电话、社交应用软件等进行的侵扰,也包括不必陷于明显的被侵扰的危险中。就私人生活安宁来说,在判断是否构成侵害隐私权时,应考量其个人生活状态是否有因被诉行为介入而产生变化,以及该变化是否对个人生活安宁造成一定程度的侵扰。一般而言,需要依据社会习俗、一般理性人的感受标准等因素进行判断,同时也要结合案件的具体场景和情形具体分析。

本案中,判断涉案网剧使用和公开涉案手机号码是否侵害黄某隐私权,应根据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方面要件具体考察。在加害行为方面,涉案网剧制作方在黄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涉案手机号码用于剧中角色并公开在网络上,可能导致广大网民通过电话、社交应用软件等方式侵扰黄某,将黄某置于被侵扰的危险中,无论是否有陌生网民实际打扰,已违背了黄某不希望私人生活遭受他人侵扰的意愿,会使其陷入被侵扰的恐惧和压力,构成对其个人生活的侵扰性介入,涉及侵害其私生活领域内应有的安宁状态。

在损害后果方面,根据在案证据,从涉案手机号码被使用和公开的方式、范围等不难判断,黄某的私人生活安宁明显存在被陌生网民侵害的危险。另外,制作方处理了授权网站的播出画面后,黄某仍有收到陌生网民的微信打扰,可见还存在被继续侵扰的潜在风险。上述侵扰情形,显然已超出黄某应当容忍的限度,破坏了黄某的安宁状态。

法院认为,被诉行为与黄某遭受的损害后果间有着必然联系,存在客观的因果关系。

此外,根据在案证据可以看出,制作方在涉案网剧中使用涉案手机号码,未采取任何风险防范措施。虽然被告方主张拍摄时委托剧组人员购买了涉案手机号码,属于有权使用,但并无确实证据证明,黄某亦不予认可,法院对此不予确认。

“即便如被告方所言,但制作方作为专业的影视剧制作单位,其有能力理解并判断一部影视剧从制作到播出的正常周期,从黄某现持有涉案手机号码的情况可知,被告方所称合法使用的期间也是明显短于涉案影片制作与播出的正常周期。”法官进一步解释称,现有技术和艺术表达方式均能给制作方提供多种方法和选择,处理真实信息呈现的问题,以降低侵权风险,结合本案案情,有关处理方式简单易得,不会因此让制作方承担过高的制作成本,基于此,法院认为制作方对涉案网剧画面使用涉案手机号码,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对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如上判决。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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