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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22民初1号,长兴法院立了民法典实施后的首例名誉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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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4 20:43: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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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民法典》对包含名誉权的人格权单设一编,与物权、合同、侵权、婚姻和继承各编并立,并将“名誉权和荣誉权”单设一章,体现了立法者对于人格权及名誉权制度的高度重视。


其次,还对名誉权进行了系统性立法,不仅新增对“名誉”的解释,明确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同时详细规定了新闻报道、文学、艺术作品、信用评价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与例外。


《民法典》将名誉权的含义具体化,名誉权受《民法典》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这也警示大家,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言论不可任性,社交参与者在网络发表言论时,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明有度地发表言论、信息。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民法典》扩大了对名誉权保护的期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请求不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从而能够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名誉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长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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