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快捷登录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10876|回复: 0

长兴开出首张个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罚单!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1-7 17: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成为长兴网会员,结交更多长兴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近日,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巡查发现一起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违法行为,目前已对当事人曹某进行立案查处。

2021年1月6日上午10时许,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在长兴县雉城街道长海路附近巡查时,发现有人在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我们赶到现场时,他们正在焚烧废塑料,焚烧产生过程中产生大量烟尘,并伴有明显的刺鼻气味。”随即,执法队员立即要求当事人整改,当事人立即拿水扑火,几分钟后明火扑灭,白烟渐渐散去,现场还有大量未开始焚烧的废塑料,如焚烧行为未及时发现,焚烧将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污染周边环境。
微信图片_20210107165559.jpg
“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这种违法行为一般都在比较隐蔽的地方偷偷进行,没有固定的地方,很难发现,查处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是新划入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职能,这次是我局第一次对该行为进行处罚。”邓继海介绍,现场执法人员对曹某进行了教育,并下达执法文书。
据悉,这也是我县第一次对个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进行行政处罚。
微信图片_20210107165604.jpg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长兴县委政法委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长兴海燕广告有限公司 ( 浙ICP备05002028号-1 ) 浙公网安备 33052202000101号

GMT+8, 2024-11-26 01:59 , Processed in 0.073678 second(s), 3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