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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通知,决定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及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具体补助标准↓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
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705元调整为285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80元调整为240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65元调整为2180元。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35元调整为1395元。
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65元提高到1220元。上述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安排。调整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调整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70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85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2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40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06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180元。
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45元。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在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5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2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65元提高到1220元。
本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本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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