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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及《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长兴县城乡居民生活保障标准提高70元,从每人每月103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105元,增幅达6.76%。涉及保障标准的调整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长兴县民政局集中人力物力,按照工作流程规范操作,做好在册保障对象的动态复核、待遇落实及新申请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确保按照新标准将7月份低保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切实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截至目前,长兴县提标任务已全面完成,惠及救助对象6406人,补发7月提标资金44余万元,8月按新标准发放低保金总额达598余万元。
来源:长兴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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