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
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的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毒品犯罪高发势头得到遏制
网络运毒成为新常态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在发布会上介绍,2018年至2019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毒品犯罪案件139084人,占全部刑事案件逮捕数的9.45%,同比下降9.69%;起诉毒品犯罪案件164494人,占全部刑事案件起诉数的7.07 %,同比下降9.63%。去年以来,检察机关批捕起诉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有所下降,毒品犯罪高发势头得到遏制。毒品犯罪案件量在全部刑事案件中,仅次于危险驾驶和盗窃犯罪,排第3位。
从批捕起诉情况来看,当前毒品犯罪有以下特点:一是重点地区问题仍然突出。广东、四川、湖南、云南、广西等地毒品犯罪案件高发。一些地方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有增多趋势,社会影响恶劣。二是制毒活动方式呈现作坊式、阶段式。犯罪分子分段实施、流窜作案,以逃避司法打击。三是利用网络和物流运输毒品成为新常态。大量毒贩利用网络购买、销售或者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邮寄毒品,还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匿名转账支付毒资,打击难度加大。四是新型合成毒品增长迅速。毒品花样不断翻新,并在一定地域内呈现滥用趋势。
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坚决惩治毒品犯罪
陈国庆介绍,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推动侦查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转变。2018年至2019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对毒品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963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121件2300人、撤案667件739人,纠正公安机关漏捕2296人,纠正公安机关移送起诉遗漏罪行6010人次、遗漏同案犯2219人,对侦查活动提出书面纠正意见9107件次,已纠正7707件次。
依法纠正一批因裁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甚至无罪的案件。2018年至2019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对毒品犯罪案件提出二审和再审抗诉872件,已改判367件,发回重审148件。对审判活动提出书面纠正意见703件次,已经纠正616件次。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毒品案件370件。
严打涉毒黑恶势力犯罪
深挖背后“保护伞”
陈国庆介绍,检察机关将打击毒品犯罪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结合,加大监督力度,严打与黑恶势力勾结的毒品犯罪团伙,严打组织、胁迫、诱骗群众参与毒品犯罪的黑恶势力,深挖背后的“保护伞”。
浙江杭州等地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创新办案模式,从严惩治黑恶犯罪与毒品犯罪交织案件。福建南平检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毒品犯罪、充当毒贩“保护伞”的某公安禁毒大队长陈某批捕、起诉,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惩治、预防、教育相结合
陈国庆介绍,检察机关依法对毒品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惩治、预防、教育相结合。2019年1月至5月,检察机关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毒品犯罪案件9255件10164人,分别占毒品犯罪案件起诉数的29.63%、24.79%。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毒品犯罪案件2845件,其中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的1603件。
北京、江西等地检察机关综合考虑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积极推进对毒品犯罪案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良好效果。
发出检察建议1304份
已有1029份被采纳
陈国庆说,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为抓手,积极参与禁毒治理。各地检察机关针对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发现的涉及地区、领域或行业监管中存在的漏洞,以检察建议的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和防范措施。2018年至2019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就禁毒工作发出检察建议1304份,已有1029份被采纳。
新类型毒品犯罪方式多样
查办鉴定困难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副厅长黄卫平介绍,新类型毒品犯罪案件具有毒品种类翻新、犯罪方式多样、查办鉴定困难等特点。打击新类型毒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将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加强案例指导,给各地办案人员提供有力的参考。做好提前介入工作,及时、准确掌握案情,明确取证方向和范围,提出完善证据的意见。
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未成年人
群体的毒品犯罪问题
黄卫平说,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群体的毒品犯罪问题,针对目前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具有文化程度较低、家庭教育缺失、大多受成年人教唆三个显著特点,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严格依法办理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案件;二是对未成年人大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三是参与构建未成年人禁毒综合治理体系。
民营企业涉毒,检察机关依法
不起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发布会上,最高检发布了《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包括不批捕和不起诉案例各1件,追诉漏犯和抗诉案例各1件,既有追诉漏罪漏犯又有抗诉的案例2件。
滕军红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中,滕军红是民营企业负责人,其出售易制毒化学品丙酮的行为,违反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鉴于其出售的丙酮均被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江苏检察机关认为滕军红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平等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还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对相关化工企业开展专项摸底排查,确保企业依法经营,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