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快捷登录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9965|回复: 2

女子醉驾玛莎拉蒂致2死,会不会判死刑

[复制链接]
     

198

主题

82

回帖

1万

积分

版主

积分
13499
发表于 2019-7-6 10:35: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成为长兴网会员,结交更多长兴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7月3日22时42分,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东城区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肇事司机醉酒驾驶,追尾他车,致2人死亡、4人受伤。

mmexport1562380148879.jpeg

        次日晚,永城警方通报,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肇事车辆中的女司机谭某等3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据通报,谭某醉酒后驾车,追尾撞击一辆等待信号灯的小型轿车,致小型轿车燃烧,车内2人死亡、1人受伤,肇事车辆内3人受伤,相关视频在网络上流传,引发关注。

醉酒驾驶致人死亡,将受到何种惩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多个罪名,其中包括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律师告诉澎湃新闻,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三个罪名之间存在区别。危险驾驶罪是指没有引发事故的危险驾驶行为。如果引发事故、过失造成的,属于交通肇事罪。而如果是故意造成的,譬如本案,出事前肇事车辆曾与多辆车剐蹭并逃逸,放任危害发生,则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


@平安永城曾发布的通报称,肇事司机谭某血液酒精含量达167.66mg/100ml,事故发生前曾驾车相继与路边停放和正常行驶的多辆小型轿车刮擦后逃逸。

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日上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高级合伙人吴立伟律师告诉澎湃新闻,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第二章中的一种类罪名,具体犯罪类型有很多种。本案中,肇事司机因醉驾造成多人伤亡,符合醉酒驾驶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根据《刑法》第114—115条规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日,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简松军律师也告诉澎湃新闻,交通肇事罪是过失,即不小心犯错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故意。肇事司机在喝酒之后,放任自己,不顾社会大众的安全,违法驾驶并造成重大事故,属于后者。

简松军表示,在司法实践中,类似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判处死刑的先例。

澎湃新闻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另一起醉酒驾驶致人死亡的判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金某先是驾车与一辆自行车相撞,后经停车、倒车,不顾群众阻拦、追赶,又再次驾车前行,将另一人卷入车底并拖拽400米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金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1㎎/100ml。2014年4月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金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关法条《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澎湃新闻

3

主题

2

回帖

16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16
发表于 2019-7-6 17: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发表于 2019-7-6 18:37:4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我的看法,应该判死刑不为过。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长兴海燕广告有限公司 ( 浙ICP备05002028号-1 ) 浙公网安备 33052202000101号

GMT+8, 2024-11-24 21:48 , Processed in 0.093890 second(s), 3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