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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时证人小哥“打卡”转发朋友圈,之后写了一份检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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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0 14:5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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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周某起诉文某合同纠纷一案时,出庭作证的证人吴某由于在庭审过程中拍照“打卡”并转发朋友圈,受到了主审法官的训诫。

当天,在开庭审理案件前,书记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向到庭人员宣读法庭纪律,告知所有到庭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遵守的法庭纪律及违纪后果。

在随后的庭审过程中,吴某由于第一次参加庭审活动,比较兴奋,于是悄悄在庭审过程中拍照转发朋友圈。

微信图片_20201010145852.png

承办法官发现吴某拍照后,立即对吴某进行了训诫,吴某认识到错误,出具检讨书对其行为予以反省。
微信图片_20201010145920.pn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在参加庭审时,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如果违反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可视其情节采取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多种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诉讼参加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不可将法庭或者法院作为“打卡”的地方,否则轻则警告、训诫,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都匀法院、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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