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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杭州中院官微消息,12月28日上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金华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陶诚华(正厅级)受贿案并当庭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陶诚华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陶诚华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0年,被告人陶诚华利用担任金华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党组成员、秘书长,金华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市委副书记,金华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人员在企业经营、开办学校、职务提拔、工作调动、荣誉评选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收受上述人员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价值人民币2970.5857万元。 庭审中,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陶诚华的各项诉讼权利。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陶诚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陶诚华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陶诚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陶诚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杭州中院 浙江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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