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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卖房给孙子想要回遭拒,可别开启“啃老”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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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6 10:20: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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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对儿孙的超低价卖房,若是被推定为对儿孙的赠与且不可撤销,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无疑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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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祖孙三代之间的房屋纠纷案。张某以10元成交价将房子卖给孙子,三年后想要回却遭到拒绝,张某称当初是因为孙子入学便利选择10元过户房屋,后儿子通过挂失的方式取得产权证。经法院审理,认定张某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小张系基于赠与的意思表示,判决确认案涉房屋归小张所有。

        10元钱就把房子卖了,如此有违常理的交易价格,显然不是正常的买卖。二手房买卖合同显属法律意义上的虚假意思表示,应属无效。但是,虚假意思表示所掩盖的真实法律行为,到底是儿子所称的赠与,还是老人所称的让孙子上学区房,是本案的主要争议所在。

        法院判决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推定为赠与,之所以让外界感觉颇为诧异,主要在于儿子拿到案涉房屋产权证的方式。老人虽然签订了虚假意思表示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但产权证依然在老人手里自己拿着。儿子是在母亲陈某住院时,自行将产权证挂失、重新申领并持有的。

         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如果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即便将10元低价交易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推定为赠与合同,也不产生赠与合同履行完毕之后果。而且,所谓赠与,应当是赠与人主动实施而非被动强制的。在赠与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被动强制方式,被赠与人暗地里通过其他方式实施物权变动,至少违背了赠与人的内心真意。

         具体到本案,情形稍有不同。因为案涉房产之前已经过户,事实上已经导致案涉房产物权发生变动。只要房产已经过户,产权证拿在谁手里,其实无关紧要。可能在老人的朴素意识里,以为只要手里拿着产权证,房子就还在自己手里。殊不知,老人即便拿着产权证,产权证上已不是自己的名字,被推定成立的赠与行为,至此已经履行完毕。

       只不过,财产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在特定情形下依然享有法定撤销权。本案中,我们并不清楚老人与儿子到底发生了何种矛盾,让其产生要回房产的想法。如果是儿子对老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老人作为赠与人也依法享有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通过撤销赠与的方式要回房产。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发生的多起对强行“啃老”说不案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对各种强行“啃老”或隐性“啃老”说不,这是法治的进步。此案中,儿子以孙子读学区房的名义让老人配合以区区10元卖房,倘若这样的操作模式得到认可,老人对儿孙的超低价卖房,被推定为对儿孙的赠与且不可撤销,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无疑极为不利。恐将开启另一种“啃老”新模式。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老年人有权利过自己想过的日子。此案中的儿子如果不赡养老人或者严重侵害老人权益,老人作为赠与人可以依法行使法定撤销权;如果行使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已过,老人也有权要求儿子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来源:红星评论 ,作者舒圣祥、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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