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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卫生健康局近日对长兴雉城城北诊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等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现已查明:
2023年04月23日,长兴雉城城北诊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
你单位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等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499.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陵路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或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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